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原则和政府职责】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抓安全、促文明、防污染”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规划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的监督检察,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发包行为,
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的保洁进行监管,防止外运土方超过装载警戒线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驶离工地,根据交通、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处罚记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部门负责对在深圳从事建筑废弃物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制订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环保密闭运输技术规范(包括划定装载警戒线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公路(高速公路)建筑废弃物污染进行监管和清理,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交警部门职责】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废弃物运输时间、线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速,冲禁令,不按时间和线路行驶,沿途洒漏和扬尘,无通行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城管部门职责】城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受纳进行管理,监管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和受纳场所,依法核发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对建筑垃圾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和综合利用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组织、协调及时清理无主建筑废弃物和被污染的市政道路。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规划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全市河道、水库、沟渠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山地、林地、菜地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
海事部门负责对海洋、海域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对政府待建地、预留地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
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处置义务与主要制度】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
的义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受纳,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
建筑废弃物受纳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城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建设部门会同物价、审计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指导价格,对于直接发包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应采取综合评标法,淘汰报价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投标人。对于施工总承包方分包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其外包价格不得低于合理的运输成本价。
排放、运输管理
第十条【源头管理与处理方案】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积极推行有利于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管理的招投标范本。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后,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地保洁】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
(一)工程施工应围挡作业,并保持至施工结束;
(二)出入口内应铺设长15米、宽3米以上的混凝土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洗设备,并安排专人对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
(四)设置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第十二条【特殊保洁】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改造等工程,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运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和车辆备案制度】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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