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宾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侧停车泊位高于人行道停车泊位,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间段停放服务制定差别收费政策。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可实行低收费。
第九条 停车区域划分和调整,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特定区域(道路停车)由区公安分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缓堵保畅工作的要求,在繁华地段、主要干道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一条 全区应统一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放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三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的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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