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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忻城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进度,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中外客商到忻城县境内投资兴业,促进忻城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结合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万元、6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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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优惠。忻城县境内企业申请上市,分阶段累计给予企业奖励,取得“核准发行批文”后奖励50万元,发行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于我县企业投资的,按企业上市前三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自治县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之和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农业项目优惠
1、用地优惠
在忻城县农副产品加工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所用土地由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协商,以入股等形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与政府协商,从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指标中,按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2、税费优惠
(1)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投资10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以上或建500亩以上生产性基地发展现代农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对业主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规模500亩以上建现代农业示范园的,按园区内主要道路、水利、电力基础设施实际投资总额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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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每亩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绿色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业项目优惠
1、用地优惠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服务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土地评估价上报审批后,按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
2、税费优惠
(1)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符合国家、自治区级标准的特色商业街、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属县级收取且有自主权的报建费按总额的30%收取。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由县财政在项目土地出让净收入中给予3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新办服务业企业从投运次月起3年内,年纳税总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一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4)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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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鲜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
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的,土地成交价除了上一级收缴的税费以外其他的费用由政府从财政按已交费用等额扶持(其他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如在十年内退出除可移动产外的其他资产由政府无条件收回,超出十年的协议退出。
(五)“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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