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合同
甲方(售房人):太原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918号B座五号商铺三层
法定代表人: 伊西怀
联系方式: 理银行按揭手续通过面签的七个工作日一次性将房款支付给乙方。
七、合同解除的情形
1、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能在2018年 11 月 30 日前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
出现本合同项下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双方可依下列方式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可向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邮寄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或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通过寄送信函方式通知的,投邮后3日,即视为已送达。
2、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可向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邮寄关于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或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过寄送信函方式通知的,投邮后3日,即视为已送达。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之约定,提出与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自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房款,还应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之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应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房款,还应另外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
3、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第三条项下任一承诺,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的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为实现权利发生的其它合理费用(邮寄费、诉讼费、保全费、法院强制执行费用、交通费、通讯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维护权益所支出的费用)。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无法实现签约目的,且甲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费用。
十、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因签订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十一、本合同项下各方的住所地及信函收件地、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各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电话通知对方的,视为通知已送达给对方。
十二、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与补充,修改与补充应重新订立合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本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商品房明细表及户型图
《商品房明细表》
序号
楼号
户型
楼层
1
3号楼
118平方米
28
2
3号楼
118平方米
32
3
3号楼
118平方米
33
4
3号楼
118平方米
34
5
3号楼
118平方米
35
6
3号楼
118平方米
36
7
3号楼
118平方米
37
8
3号楼
118平方米
38
9
4号楼
118平方米
28
10
4号楼
118平方米
32
11
4号楼
118平方米
33
12
4号楼
118平方米
34
13
4号楼
118平方米
35
14
4号楼
118平方米
36
15
4号楼
118平方米
37
16
4号楼
118平方米
38
17
4号楼
144平方米
32
18
4号楼
144平方米
33
19
4号楼
144平方米
34
20
4号楼
144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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