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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旗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的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旗金融安全和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所辖行业的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向旗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并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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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预警
(一)对各种金融风险预测预警信息,相关苏木镇管委会和旗直属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64号)的规定上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办)。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应急办、金融部门及人民银行杭锦旗支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三)人民银行杭锦旗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旗指挥部办公室和旗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中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信息。旗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各苏木镇管委会应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民间融资监测工作。
(四)旗金融工作办公室协调、指导全旗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旗指挥部办公室。各苏木镇管委会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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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发苏木镇、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四、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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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在我旗并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旗人民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旗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发生在旗内且我旗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旗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所涉及苏木镇管委会能单独应对,不需要旗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的突发事件;
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启动
(1)当我旗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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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金融突发事件对我旗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视情启动本预案。
(3)当苏木镇管委会启动金融突发事件预案请求扩大响应时,经旗指挥部研究决策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旗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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