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经营或运用单位,如变更建筑的运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加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需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第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立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实行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由经营或运用单位的消防平安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实行防火措施,做好灭火打算。
第十九条 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需根据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其次十条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需运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运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当保管。
其次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其次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运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须要的,应经消防平安机构审批。
其次十三条 经营或运用单位的职工,应驾驭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熟识建筑内外的疏散路途。
其次十四条 经营或运用单位,要根据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要刚好修理或更换。
其次十五条 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需符合平安要求,并定期检查修理。
其次十六条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常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记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其次十七条 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需保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旁边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其次十八条 消防限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视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刚好处理火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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