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利民政策.doc惠民利民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
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
号)
(二)公开解读信息
惠民利民政策
(一)公开文件全文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
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
号)
(二)公开解读信息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
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
参保时间
自1993年起
按《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执行我市各年度企业
待遇标准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
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按月领取养
老金后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我区户口的居民,均可自愿
参保条件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由单位
申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在户籍地镇街社
办理流程
保所申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由单位提交职工
有效身份证件、参保增加表等资料申报参保职工养老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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