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范文大全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失业〔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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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失业〔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发布XX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XX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佥标准相应调整为384元/月、320元/月、256元/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84元/月,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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