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诊疗技术规范
诊疗常规的核心是让进行产前检查的所有孕妇均有机会作产前筛查,并对产前筛查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解释,根据医疗原则处理需要进一步作产前诊断的病例。
具体内容包括:
,对其说明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让进行筛查的孕妇均有机会进行知情选择接受产前筛查。
-20周的孕妇做产前筛查;大于35岁的孕妇(大于35 岁系指预产期时35岁)及高位孕妇做细胞遗传学检查。
,必须进行详细的病史采集及掌握问诊方法。
(1)详细询问孕妇的年龄、末次月经、体重、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2) 是否为多胎妊娠,是否吸烟,异常妊娠史,前胎是否是21-三体、18- 三体等。
、遗传学、优生学等知识对遗传咨询做出科学的解答。
(1)整个遗传咨询过程中,咨询医生只需将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果向病人进行陈述,由病人自行选择采取的措施。
(2)必须使筛查者清楚筛查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要求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3)医生应该确定被筛查孕妇的年龄、孕周(必要时B超确诊胎龄)等病史后开出产前筛查送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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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筛查结果为21-三体、18-三体高风险孕妇,医生应告知孕妇其结果只说明胎儿患这两种先天异常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是确诊。建议其进行羊水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以排除染色体病
(2)对于年龄≥35岁的高龄孕妇,即使做了筛查且是低风险,医生也应告之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区别,给孕妇提供选择细胞遗传学检查的机会。
(3)对于NTD高风险孕妇,应建议B超检查以排除神经系统发育异常的可能性。
(4)对筛查阴性或低风险的孕妇应告知其结果只说明孕妇胎儿患某一先天缺陷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是绝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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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属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产前筛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者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
,主治医生应向孕妇说明有关手术(羊膜腔穿刺术,脐血采集等)的诊断价值与风险,让孕妇知情选择,对同意进行产前胎儿细胞遗传学检查的孕妇,应请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按有关手术的技术规范(羊膜腔穿刺术技术规范,脐血采集技术规范等)对其进行相应检查与血常规、凝血功能等检验,对无禁忌症者,开出《胎儿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注重保护被服务对象的隐私,耐心、详细地向咨询者阐明科学道理,尽可能使他们接受医学指导意见。
,应提交产前诊断中心专家组讨论决定。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三类: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期妊娠和中、晚期妊娠一般超声检查;②系统产前超声检查:包括早中孕11~14孕周及18-24孕周进行的胎儿系统超声检查。③针对性检查。要明确指出产科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良。
一、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而且具有中级以上超声医学 专业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二、设备要求
实时超声诊断仪。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一台以上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并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超声检查标准
(一)早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胎停育)、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等。
2、检查方法:经腹部超声检查;腔内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 胎囊(大小、形状、位置) 胎芽(头臀长、胎心搏动) 子宫、双附件
(二) 中、晚期妊娠常规产前超声检查
1、检查内容:胎儿生长参数、羊水、胎盘、确定妊娠数、胎位。
2、检查项目:测量胎儿生长参数(双顶径、头围、股骨长、腹围);评估胎儿孕龄和体重;观察胎位、脊柱排列、胎心快慢、胎盘位置、羊水量。
3、说明:在实施中、晚期妊娠一般产前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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