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咨询电话
7381018
投诉电话
是否收费
食品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7工作日
咨询电话
7381018
投诉电话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是
办理地点
(1)牡丹区政务服务中心
(2)市场监管所
备注:公司在牡丹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个体工商户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
实 施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 理 条 件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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