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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团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四)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五)要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二、团委会学生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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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二)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勇于承担团委会工作,善于完成工作任务。
(三)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
第十八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聘任管理原则:
(一)学生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聘任原则。
(二)部分干部可由团委会全部成员开会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院领导、团委老师审批,聘请工作能力强、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好、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担任。
第十九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可向团委申请辞职,经批准即可离职:
(一)能力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
(二)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条 团委会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主动申请辞职,并经团委审批:
(一)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有损于团委形象行为者。
(二)严重失职,工作被动或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学习不认真,成绩在班级中排名居后者(综合测评以全班1/2为准)。
(四)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
(五)小结或总结累计三次未交者。
第四章 团委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加入团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委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委会的意愿,并递交申请书。
(三)经团委会面试合格并通过两个星期的考核。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思想品行素质良好。
第二十二条 团委会预备委员预备期为一个月,在预备期内工作积极,态度认真且无重大过失行为即可转正。
第二十三条 团委会换届后,除各部部长、主任及副部长、副主任外的留部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3人以内,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二十四条 团委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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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以本团委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团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团委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团委会章程,执行团委会决议,协助团委会工作,接受团委会监督,服从团组织的安排。
(二)积极参加团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证完成团委会授予的一切工作任务。
(三)及时并定期向团委会反映和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总结。
(四)为团委会全力奉献、热心服务,可以针对各部门提出各项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团委会全体学生干部考核,也适用于院团委下设组织(各系总支部委员会)的学生干部考核。各系团总支也可以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系学生工作情况,制定相关的补充办法。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
根据团章提出的政治坚强,学习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要求,采取评议结合的办法,由团委老师,团委同事,以及该团委干部所在班级同学共同为该干部打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间
考核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团委纳新工作完成之后展开,换届工作开展之前完成。同时作为换届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学生干部各类违纪处理办法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种类
学生干部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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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劝退;
六、开除会籍;
学生干部有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认定
(一)违反学生章程及其它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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