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3
第 2 章 建设用地 4
第 3 章 建筑间距 6
第 4 章 建筑退让 11
码头和附属道路、 停车场、
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仓储用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
地
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1
公园绿地
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设施等用地。
G
G2
防护绿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G3
广场绿地
环保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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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
等;
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 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 60%;
3)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 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 1000 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 2000 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特殊情
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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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3章 建筑间距
总体要求
1)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
B。
建筑日照标准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的日照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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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 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
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
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范围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
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倍,最大不超过 10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
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倍,最大不超过 3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
为准。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 100 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
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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