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 所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 以下通称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二、基金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与社保基金会在资金、财务、账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三、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1 日起至 12月 31 日止。四、基金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五、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境外委托投资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 资产负债表日, 其美元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报表。发生外币业务时, 应采用业务发生日汇率, 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报告期末, 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当日无汇率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按照期末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 不同外币兑换产生的记账本位币差额, 作为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基准汇率或据此套算的汇率, 境外委托投资中的非美元外币对美元即期汇率采用路透伦敦下午 4 点汇率。六、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 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影响加以说明。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八、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编制的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如果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附注还应披露变更原因和影响数。九、社保基金持有证券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场内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 应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市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市价估值; 有确凿证据表明证券最近交易的市价不是公允价值的(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异常原因导致股票长期停牌或临时停牌等), 3 应对该投资品种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在同一市场的多个交易所交易的证券, 以其流动性最好的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估值。同时在同一国家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和本地投资者市场交易的证券,如外国投资者市场连续 10 个交易日没有交易,且本地投资者市场在交易的,应取本地投资者市场公布的价格估值。(二)首次公开发行的未上市证券,按成本确定其公允价值; 未上市的配股或增发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因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等投资的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若社保基金会等相关方提出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价格不应采用其流通股票价格的,以相关方协商一致的价格估值。(三) 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 应以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估值价格或经纪商的平均报价估值; 不能获得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价格或经纪商的平均报价的债券,可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价格估值。如果以上价格均不可得,按摊余成本(对资产支持证券为剩余本金) 估值。对未上市的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分别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价格估值。(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进行估值。 4 (五)被摘牌或退市证券被接管或被其他公司并购的证券, 应根据被接管或并购的条件计算确定估值价格。如某项证券因为企业经营恶化等原因被摘牌, 其价格应调整为零。如果社保基金会等相关方提出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价格不应为零,则以各方协商一致的价格估值。(六)股票股利如发行新股作为股票股利, 且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交易, 应以该新股的最新价格估值;否则,以其母股的价格估值。(七)权证场内交易权证按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估值。权证上市交易前或非上市交易权证, 应以当日股票价格减去行权价格的差额估值;如该差额为负,权证价格减记为零。(八)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场内交易的单位信托和共同基金按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市价估值; 场外交易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等集合投资工具按其单位净值或报价估值。(九)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以交易所正式交易结算价格估值。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以第三方经纪商提供的价格估值; 若得不到第三方经纪商价格, 可采用估值技术等方法确定的价格或选择交易对手的价格估值。 5 (十)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估值。(十一) 交易性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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