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运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运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顿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的局部,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依据实际逾期
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停顿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状况告知甲方
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供应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3.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4.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5.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监视检查其贷款运用状况;
(四)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状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纳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担当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担当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假如协商起先后60天仍无法达成相同看法,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展裁决局部外,合同其他局部应接着执行。
第十二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存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直系亲属) 乙方赐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实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以下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一样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特殊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殊留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精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相同。
甲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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