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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依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对江西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有关内容一次性告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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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补证
已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因原许可证遗失或破损等,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填写补证申请表。补证沿用原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加盖公共场所印章,原件遗失的),或者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原件破损的)。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卫生许可证:
;
;
;
、撤回的;
;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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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材料要求
、水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空项处以“无”字填写。
、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现场核对),并逐页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或私章)。所有申报资料应一式三份并使用A4规格纸(图纸除外),许可后,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遵守以下法规及标准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
(五)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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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8.《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9.《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10.《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11.《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六、法律责任与卫生监督
,不得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否则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县级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将在2个月内组织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共同对申请单位卫生许可情况进行现场全覆盖核查,复核许可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发现许可材料与实际不符,可以更正的,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到位;经营者不能整改到位的,县级以上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公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将予以从重处罚。
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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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赣卫监督发〔2018〕1 号),本人承诺如下:
(单位)对告知内容全面知晓并无异议,承诺已经达到告知的卫生许可条件;
(单位)承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单位)承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相应职责;如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承诺在许可后2个月内提供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在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联合对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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