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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四章 路段管理
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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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标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安部负责厂区主干道交通标识的规划、设计、安装、使用及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标线、警示标识的施划、安装;
(二)负责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及测速装置的安装;
(三)负责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及测速装置的日常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区、办公区交通标识的规划、使用、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但设置前需经保安部审批,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设置。
第六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七条 龙首公安分局是厂区主干道交通事故认定处理的主管部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龙首公安分局,同时报公司保安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八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按交通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龙首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统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和人员,在厂区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交通违规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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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其责任主体。
第七章 厂区交通安全事故及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是在厂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双方或多方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天数从即日起归零。
第三十二条 厂区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认定双方都负有责任的,对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综合治理考核;认定一方负全责,综合治理只考核负全责一方。
第三十三条 厂区主干道发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除按交通事故进行综合治理考核外,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标准的50%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按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年内单位车辆和挂靠车辆在厂区发生1起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管领导进行绩效考核;年内发生2次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内、外部车辆在厂区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公司还将对车辆所在(或挂靠)单位、属地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照《选冶化厂区治安防控管理补充规定》(金综治办发〔2011〕1号),为全面加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交通违规问题,公司内部机动车驾驶人员(职工私家车列入单位内部车辆范围)、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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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首次违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对车辆所属单位或挂靠单位予以5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属公司内部驾驶人员,公司对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予以综合治理考核,同时取消驾驶人员进出公司厂区准驾资格,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取消该车辆及驾驶人员门禁准入信息,以后不得办理门禁准入手续。
第三十七条 非公司、非单位挂靠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但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比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保安部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人(含自行车、助力自行车骑行人员)在厂区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首次违规予以100元综合治理考核;累计违规2次的,综合治理考核500元;累计违规3次以上的,由保安部组织违规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并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如当月职工违规人数累计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2%以上,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出入厂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厂区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对逃避或抗拒检查的内、外部机动车驾驶人员,由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1000元罚款,并分别取消其公司内部准驾资格、车辆及人员门禁准入信息;对行人、骑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员,予以1000罚款,并通知其单位进行教育,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当月按交通违规对其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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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厂区主干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出现交通违规的公司内、外部车辆和人员,保安部要认真登记汇总,及时报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于当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发生事故或出现违规的车辆、人员所在单位及时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进出厂区的内、外部车辆及人员,在各二级单位生产作业区、办公区内出现交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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