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与所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合同有关的业务信息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
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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