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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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永久性的身份和称谓,不能人为解除;夫妻、养父母子女等,是基于婚姻或者收养而产生,可以依法解除。 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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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己
父
祖父母
曾祖父母
1
2
3
己
堂兄弟
祖父母
父
叔、伯
2
3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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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己
父
祖父母
曾祖父母
1
2
3
己
堂兄弟
祖父母
父
叔、伯
2
1
1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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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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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世代计算方法
己
堂兄弟
祖父母
父
叔、伯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2
3
4
3
2
2
1
1
1
祖父母
父
叔、伯
己
1
1
2
3
2
己
父
祖父母
曾祖父母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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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
2.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
3.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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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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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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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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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后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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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李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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