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委托方):黑龙江省水利厅
乙方(受委托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飞龙汽车修配厂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关于甲方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委托方):黑龙江省水利厅
乙方(受委托方):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飞龙汽车修配厂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关于甲方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护保养,大、中、小修理及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外加工、机床加工和钣金喷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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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音器。
、邮箱、气缸体、汽缸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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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维修程序
(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辆牌号、由领导签字或代理人签字送修。
,注明维修项目、维修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经甲方确认后在(车辆维修申请单)上签字。
,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接到通告后2天内未给予同意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第三条: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
、材料售出价格。
第四条:质量保证
,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0000里
:50000公里
:5000公里
、乙双方可不定期的意见征求座谈会,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及质量保证甲方满意。
第五条:结算方式
(车辆维修结算单)一同交给甲方,甲方代理人或司机应在(车辆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季度结算,每季度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一次。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送修车辆。
,如发现不合格或没有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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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修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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