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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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中心等)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生产技术装备水平。
(三)负责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制定;审核批准局属单位机械设备更新、改核后,按照公务车报批程序经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批准配置。
第十三条 局属各总段(院、中心)开办或管理的下属机构(企业等)机械设备(包括车辆)配置。不论资金渠道,凡属国家资金范围的均需报局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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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手续配置。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的选型。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选型必须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和节能、环保的低碳经济原则;对机械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环保性、维修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以确保购置的机械设备能发挥最大的效能。对大型、关键成套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实地考查。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全局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生产、制造(销售)商。纳入政府采购库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招标采购。未经公路局批准不得自行采购机械设备,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一) 局计划列入政府采购库安排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所、中心)购置的机械设备,按照预算资金属性分别由局或各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备局设备物资处。
(二)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院、中心)筹集资金纳入预算上报批准列入政府采购库购置的机械设备,由各单位在属地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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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院、中心)以所开办或管理的下属机构(企业等)机械设备(包括车辆)配置必须报局批准后在属地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的过程中,必须通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依据合同、清单、发票及技术资料等对机械设备外观、质量、附件、易损配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进行清点验收。
第十七条 对大型、关键成套设备及必须由厂家安装调试的复杂设备,还应对安装调试的过程,试运转过程中的空转试验、负荷实验、精度试验进行详细记录和验收。
第五章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固定资产范围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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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固定资产的资产设备,也应编制目录,建立台帐,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分类
(一)施工机械: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械。如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等、皮带及螺旋运输机、泵类机械等。
(二) 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汽车(平板车、自卸车、油车、水车、拖平车等)、拖挂和各种小型车辆、铁路机(罐)车等。
(三) 公路养护专用机械设备:包括各类摊铺、碾压机械、同步碎石车、稀浆封层车、路面综合养护车、沥青砼拌合设备、路面刨削、再生设备、沥青加热储存设备、路面检测及材料试验设备等。
(四)其它设备:包括各种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锻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维修专用设备(如高压油泵试验台、电器试验台等)和其他加工设备等。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一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总帐、分类台帐),并实施微机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现场使用可配备复印的技术资料。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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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的处置:包含各预算单位(总段)之间的调拨、变卖、出租、报废等。
(一) 机械设备的调拨:机械设备在预算单位(总段)之间调拨,按局调拨通知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标明设备原值、净值和调拨理由。调出单位应保持设备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件、部件,并应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档案等由双方机料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经财务进行调拨;
(二) 机械设备的变卖:对需要变卖处置的机械设备,须上报局设备物资处并说明变卖理由。变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净值,低于净值的差额部分进入固定资产清理(按财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机械设备的租赁:局属各预算单位(总段)养护机械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租赁,在路况好设备闲置的前提下,为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可视情况对所属机械设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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