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技师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科研水平,调动对外学术交流的积极性,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由科技开发中心统一管理。各处室(系、部)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须作出计划,报科技开发中心备案。
第三条各处室(系、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五条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学术活动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学术性,确保讲座的档次与品位。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院内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院外专家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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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术活动经费由学院下拨专款,科技开发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院内教师开展学术报告、承办厅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各处室(系、部)外请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或派出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由科技开发中心审核后,上报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学术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条由学院经费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000-2000元/人次;
:教授或相当职称5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300元/人次,讲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职称200元/人次。
第四章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各处室(系、部)应将下年度院内、院外专家学术讲座计划,承办厅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报告等材料报送科技开发中心。科技开发中心对各处室(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院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根据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的全院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院,便于学院预算、划拨下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各处室(系、部)应严格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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