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医疗纠纷防范山西
(一)医疗纠纷发生率
在被调查的326所医院中,%。其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医院的等级、床位数量、住院患者的人数与手术人次,呈现出正相关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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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医方主体:医疗单位与其医务人员
患方主体:
患者存活:以患者本人为患 方主体;
患者死亡: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患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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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生命权和健康权
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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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发生在诊疗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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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观方面:过失
过错
故意
过失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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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过失纠纷
1. 医疗过失的概念与形态。
医疗过失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按照过失心理状态的不同内容,可将过失分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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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危害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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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忽大意过失: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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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重点把握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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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求
1、行为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
2、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3、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违法行为)
5、医疗机构与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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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级以患者损害后果为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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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责任事故 和技术事故的分类
原因:
1、民事责任核心是赔偿
2、难以制定分类客观标准
3、医患对分类争议大,难以统一
4、医疗事故往往多因一果,不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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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条件限制:
,属于非规范医疗环境下;
,属紧急状态下,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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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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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发生的医
疗事故是无法预料的
,发生的医
疗事故是不能防范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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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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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不执行医嘱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注意医疗机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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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客观
性
→因果性
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与其后果加以
控制和克服→相对性
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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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相 关 新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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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将终结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切实的措施。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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