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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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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
(1435字)
申请人西安xx,经营地址XX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 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3篇
(1435字)
申请人西安xx,经营地址XX市友谊东路x号,企业性质新加坡独资, xx;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经营地址XX市尚德路68号(虚假),实际地址南关正街泛美大厦xx室,企业性质, xx;
法定代表人杨xx, xx。
申请人因不服XX县区人民法院(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XX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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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