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
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 自治区侧建筑不超过 2层。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
城市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不超过
,商业用地容积率控制
,建筑密度原则上不超过
30%。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 2层。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 2层。
(六)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率:
城市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25%,公共设施用地平均绿地率为 35% (其中医疗卫生用地绿 地率不得小于40%,行政办公、体育场馆和文件设施用地绿地
率不得小于35%,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 30%), 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 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 小于25%。
(七)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
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以《泾源县 轻工业园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供水、
排水、
道路、供热、园林绿化、环卫、照明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管护, 县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交通道路建设与维护, 力、电信、通信、燃气等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项目建设 与维护,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 2层。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 2层。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 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制 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县规划管理 部门不得放线。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准化工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三)生活区、作业区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及时处理
(五)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护栏或围墙高度不 得低于2米,沿街护栏或围墙要统一刷新, 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 堆料、弃料;对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 施,不得带泥上路。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七)施工噪声要达到环保要求,严禁噪声扰民。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县城市建设 管理部门和县安监、公安、交通、香水镇等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管 理。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 门联合执法实施监管。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 应土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 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计划、不 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供应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 部门负责实施;未经依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补办用地 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
决定书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 ;对以非
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增加容积率等行为的, 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
让金按超出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的
3倍收取。
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容积率验收证明文件 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实行节约集约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建设。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完成投资的 建设项目,参照闲置土地处理;到期未竣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
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缴土地闲置费;以后每超期一年,在 上年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直至竣工。
加强工业用地投资管理,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 强度的,差额部分以土地出让金方式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 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 或者检查 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安交警、消防、电力、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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