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 [1995]139 号 ,1995 年 12 月 6 日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管理, 维护房屋租赁秩序, 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件。
阻碍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的, 不得占用
屋。
他人房
第二十条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出租的,依照《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家有关规定办理。
》和国
第三章转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转租给
受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再转租。
第二十二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转租的租赁合同, 规定进行登记。
并按照本办法
第八条
第二十三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凭合同的租期。但原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合
第二十四条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和受转租人享有并应承担本 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继续履地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法规
但当事
第二十五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有连带
第二十六条 应相应变更、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转租签订的租 解除或终止。
赁合同
第四章
租赁合同管理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
第二十七条
条款的内容需作补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同文本
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生效后, 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事人应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 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与原承租人同住同户 年以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承租。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租期在1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提出 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并
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或请求租赁管理 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构调
第五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时, 应按规定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否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逾期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交付租金,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
1日应支付不超过月租金 3%的违约金。
保证
第三十四条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的 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期1日
失的,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房屋, 违约的,每逾
应支付不超过月租金 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 出租人还应当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约定及
的,应
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负责检查、 维修房屋,如不按 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支付由此产生的费
故意阻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检查、 维修房屋, 不得借故阻挠, 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
因维修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定临迁协议 确临迁、回迁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取费用。
须征得
部门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间,当事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必 对方同意,按照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请批准。
当事人改变房屋结构,除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经市房地产主管
房屋安全鉴定和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动工。
照合同
失的,
门责令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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