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个月死亡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
第三条
40 个月死亡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
(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
一时不能工作者, 除由本公司或劳
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
(包括患职业病死亡
)者,按照其服
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
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
4万元,最
高不得超过 12
(一) 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二) 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
除照第三、 四条规定办
理外, 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
酌情给予
44
(一)
(二)
(三)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
(非因执行职务 )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
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
4
(一) 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二) 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
10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
其停薪留职原
因为逾公伤假者, 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
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
可按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 丧葬费的遗族, 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 除遗嘱别有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 丧葬费的遗族, 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
应共同具名平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
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
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
但遇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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