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 1 制订依据附录 2 名词解释附录 3 计算规则附录 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 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 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 85 高程系比例 1:500 或 1:1000 的现状地形图。 1. 总平面规划图; (1 )场地的区域位置。(2) 场地的范围( 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4)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 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6)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 (7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 (9) 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 ( 10 )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 ( 11 )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 12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 13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 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 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 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 — 2010 ) ,见第八条); 5.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 竖向规划设计; 7. 文字说明; 8. 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 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 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 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 比例 1: 100 —1: 300 , 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 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 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T141 — 2010 ) ,见第八条); 6. 文字说明; 7. 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三) 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 筑物以及一般建(构) 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 主城区和邓庄组团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内建筑面积 7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 4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第十条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 2 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 3 个。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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