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买卖合同的根本结构与价格体系
二.铜精矿买卖合同的根本结构与 价格体系
铜精矿的国际买卖通常有以下几种合同形式:
按合同期限分:
通常有长期合同:3年以上至常青
uantity〕
长期合同的数量通常有两种表达方式,单位通常为干吨,极少采用湿吨。
1.固定数量:(1)、各合同年度的数量
(2)、合同期总量
2.按各合同年度矿山实际产量的百分比来决定数量。这种方式多为矿山方所主张,目的是为了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完不成方案产量导致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风险,现在已经不多见。
冶炼方希望固定数量,矿山方希望按产量的百分比交货,而在实际生产中影响矿山生产的不稳定因素比冶炼厂更多〔如地质条件变化、矿体滑坡垮塌、矿山大型设备更容易发生不确定故障、罢工事件更频繁等等〕,因此,通过多年的贸易实践,合同通常给予卖方±10%的数量选择权,通常是矿山根据对下一年度生产的预计,在年度谈判时宣布。
贸易商合同也有卖方数量选择权,而且卖方往往要求逐批宣布〔非一年宣布一次〕。贸易商选择溢装还是短装,完全视市场而定,条款对其不利时,选择短装,反之选择溢装。
〔四〕品质〔Quality〕
矿山合同通常只针对某一个矿山固定一种品质,品质单一且相对稳定,有利于冶炼方安排年度方案和均衡生产。而贸易商合同,尤其是所谓的长期合同,往往列出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矿名,品质差异很大,而且,每一批货的具体品质只有到装运前才知道,冶炼方难以提前安排配料方案,难以均衡生产,对生产方案的落实影响很大。矿山合同的品质也会随着采矿区域的变化而变化,但这种变化通常是渐进的,而且会在前一年度的年底提前得知。
品质条款通常会附一份典型分析表,大致框定合同期内各种元素的含量范围。为了防止主品位过低冶炼方难以接受的情况,有些合同对主品位〔Cu〕设定一个买方拒收点,但这意味着中断交易,对卖方风险很大,因此,多数情况是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矿山合同由于提前知道了品质情况,冶炼方可根据自身的工艺技术特点和除杂能力,视合同标的矿的主品位、杂质含量等情况决定每一合同年度可以接受的数量,而贸易商合同那么不同,当你等米下锅、市场对买方又不利时,为保生产,贸易商交付再差的品质你都无法拒绝。
另外, 低品位矿虽然加工费绝对值高于高品位矿,但一来运费高,二来降低入炉品位,既影响产能的发挥又增加了冶炼本钱,所以,综合效益不如高品位矿。
〔五〕装船条件〔Delivery & Shipmnet〕
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装船方案〔Shipping Schedule〕
每一个合同年度的装船方案由买卖双方在上一年的四季度商定,通常都会在年度谈判前或年度谈判初期确定。有时加工费迟迟谈不下来,为
了不影响装运,不能放假的合同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先按上一年度的条款装运,待本年度Benchmark〔基准加工费〕出来后再作调整。
这项工作需要周密细致,先要根据现有所有合同的数量和品质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生产方案,按月进度排定每一个合同每一批货物的到货期,再根据不同航线的航程〔航期〕倒推每批货物的装船期〔因为合同只能规定装船期,而非到货期〕,然后和相关的所有矿山进行协商,根据先行确定的矿山的装船期〔矿山也有同样的问题,因此不一定和期望的装期完全吻合〕,适时调整尚未谈定的矿山的装期,直至所有装期全部确定。
对一个大型冶炼厂来说,这个环节的工作十分艰难,货物既不能在某一个月份集中到达又不能没有到达,必须尽量做到按月均衡到货。尤其是在铜价金价如此高的情况下,一个高水平的原料工作者,必须以原料到货 “早了不行,晚了不行,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 的要求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实际上,由于矿山备货集港、寻找适运船只和海上运输的诸多不确定性,绝对的均衡到货是做不到的,因此,要有合理的库存。
贸易商合同更不可能均衡装运,无法满足一个高水平冶炼企业的原料管理。
2、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由买方指定,为了防止常用港口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卸货,买方应当争取允许在其他港口卸货的权力。
3、卸率〔Discharging rate〕、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ispatch〕
卸率是指卸货港一个工作日的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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