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使用方法大全
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使用方法大全
购买支票:
在支票的申购凭证上填写单位的名称、帐号、所购买支票的类型和数量,盖上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申购
人栏签上你的名字,填上身份证号码,交给银行职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十九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条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必要项目
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4. 出票人名称其签字;
5. 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 付款人;
7. 付款金额;
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人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人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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