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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现货镍篇).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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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现货镍篇)
(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2
第三章 交易方式 3
第四章 收费标准 4
第五章 清算 5
第六章 交收 5
第七章风险管理 6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7
第九章 信息管理 8
第十章 监督管理 8
第十一章 调解与处罚 9
第十二章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镍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镍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综合会员交易,综合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会员是指根据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综合会员推出现货镍,%,规格为1500千克/包,由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516-2010,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收;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的现货镍进行回购。
第五条综合会员推出的现货镍,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生产厂商标识、重量、纯度标识和铭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
交易品种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其中凌晨4:00至6:00为结算时间;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收账户存入与欲购买投资品种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投资品种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投资品种,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投资品种,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根据投资品种而定。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收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现货镍的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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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