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阳镇规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doc零阳镇规范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福利事业机构。各村(居)委会凡是入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该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应经常与敬老院保持联系。第二条各村(居)委会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及协调。第三条各村(居)委会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的,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与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各村(居)委会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入住敬老院。第五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居)委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五保对象的老病、重病的治疗,安排护理人员及生活费、丧葬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五保对象要求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及时通知村(居)委会,报镇民政所备案。第七条经批准出敬老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第八条院民去世后,县级民政部门按殡葬改革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敬老院协助村(居)委会做好有关工作。第九条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应做到六防: 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食物药品中毒、防水、防走失,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第十条敬老院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保证万无一失。第十一条建立安全责任制。对院内设施、设备及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第十二条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蔬菜自给有余,家禽、肉类蛋基本自给,实现以副补院,改善院民生活。第十三条敬老院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适当参加生产劳动,对在生产经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民,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及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奖励等开支。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第十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帐管理。第十八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五保供养经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九条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实行民主理财,做到帐目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收支情况。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财政预算集中支付要求程序报帐。第二十一条所有业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帐,手续不全一律不予报销,大额( 1000 元以上)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镇民政所审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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