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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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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安全、整洁、和谐的住宿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学生住宿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是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宗旨;从严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是提高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利保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是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四条入住我校学生宿舍(公寓)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宿舍(公寓)的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对学生宿舍(公寓)进行管理的领导机构。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系(院)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集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审定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研究解决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直接负责学生宿舍(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学校后勤服务集团。主要承担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楼内安全、卫生和维修等服务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七条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隶属于校学生工作助理中心,由学生工作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日常卫生检查、纪律检查;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宿舍(公寓)区文体活动,协助做好文明宿舍,文明公寓楼的建设评比;维护学生在宿舍(公寓)内的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八条入住
(一)凡属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依据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部提供的学生名单,按照系(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
(二)凡属学校计划外招收的各类学生(如短训班、函授班、进修班等),由各系(院)提前提供住宿学生名单,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宿舍(公寓)住宿情况,在不影响计划内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统一安排。
(三)所有入住学生宿舍(公寓)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同时享有相应的住宿条件和生活服务。

(四)学校不向学生提供结婚用房。
第九条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新生入校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各系(院)学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系(院),由各系(院)安排到人。
(二)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或转借、转租,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本宿舍空床位。
(三)学生住宿后一般不进行调整,个别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的,应在每年6月份(新生在10月份)由本人提出住宿调整申请,经所在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学生公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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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