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裸土管理,有效应对雾霾天气,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且环境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以上时,建筑工程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组织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筑工程雾霾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建管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建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城建处、城管处、省建管局质安处、省质安总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安处,联系电话:027-87362418。
四、预警级别分类
雾霾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为三级。
一级(极重污染,红色标示),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500以上。
二级(严重污染,橙色标示),连续48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至500(含500)范围。
三级(重度污染,黄色标示),连续72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至300(含300)范围。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一)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雾霾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后,省厅及时做好应急力量备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通知、应急短信等形式,向相关市州住建委发布预警信息,市州住建委及时向辖区建筑工地发布预警信息,提前做好相关措施的准备工作。
(二)接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雾霾天气应急响应处置公告后,省厅及时启动本预案,雾霾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信息,相关市州住建委对辖区建筑工地下达停止施工作业的通知。
(三)各市州监管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信息和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检查巡查、督查。
(四)根据有关部门宣布的雾霾天气应急终止的信息,解除应急状态。
六、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
(一)三级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停止相关市州建筑工地基础施工作业(重点市政工程和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停止工地出土作业,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停止易产生粉尘的施工作业。加强建筑工地裸土地巡查管理,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的巡查排查,加强对易产生粉尘作业工地的管理,加强对重点市政工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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