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邓显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1417,
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反诉原告) : 李林茂,男,汉族,公民身份
号码xxx 1839,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邓显强诉被告李林茂农村
建房施工告
的反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的根据, 请法院依法驳回。 首先被告没有
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提供的照片反映的问题都是一
些十分细小的裂缝, 不属于质量问题。 所有没有铺设防裂网的墙壁都
会出现类似的裂缝。 关于一楼上二楼楼梯转角处缺少受力横梁的问题,
原告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的, 是否需要横梁都是被告说了
算, 原告只是听从被告的指示施工。 被告提出的维修施工费用纯属个
人臆测,被告从未进行过相关的维修施工。其次,涉案房屋于 xx 年
8 月份完工,被告于 xx 年 4 月出具欠条,如果涉案房屋存在问题,
被告不会向原告出具欠条。再次,根据《最高 __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__ 件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验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因此被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邓显
强对其反诉辩称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
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原、 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有争议
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 被告提交的《斗门白蕉镇某村民房修补维修
工程清单》,没有相关单位的盖章,无法核实其,该证据也没有相关
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xx 年 12 月,原告与被
告口头协议, 由原告为被告施工兴建房屋, 房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
蕉镇某村,由原告包工不包料施工, xx 年 8 月完工。被告陆续向原
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xx 年 4 月 18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欠条的内容为:“欠邓老板人工款伍万伍仟元整”。 xx 年 8 月 16 日,
本院组织双方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村涉案房屋处进行现场勘验,
并拍摄了相应的照片, 勘验当天有降水过程, 经勘察涉案房屋现状如
下 : 三楼客厅屋顶灯旁天花处有水印,但无明显渗水,三楼卫生间屋
顶天花处有水印,但无明显渗水,三楼一卧室墙面有水印,但无明显
渗水; 三楼阳台装饰栏杆的花瓶有一处倒装, 二楼阳台装饰栏杆的花
瓶有两处倒装;一楼至二楼的楼梯间三处未设置横梁。 本院认为,
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为其承建房屋, 根
据《中华人民__ 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
直接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 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__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 ,
《最高 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一条 第(一)项 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虽然
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施工的口头协议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为被告建
筑了房屋, 被告已经接收房屋, 并且双方已经就涉案房屋的工程款进
行了结算, 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55000元。 该欠条是双
方对欠付款项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法有效。 被告有按欠条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义务, 原告依据该欠条要
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
欠付工程款利息。根据庭审调查,被告确有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且按照被告的陈述涉案房屋已于 xx 年 9 月 1 日交付,由于双方没有
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因此依照
《最高 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十七条 、 第十八条 的规定, 本院确定被告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xx 年 9 月 1 日到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但原告仅主张被告支付从xx 年 4 月 18 日起的利息, 对原告主张不足
本院核算部分, 视为原告放弃。 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向原告支付从xx 年 4 月 18 日起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
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施工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故未向原告支付欠付
的款项,并反诉要求原告为其维修涉案房屋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的情况, 涉案房屋部分存在被告主张的问题, 而原
告又不同意进行相应的维修, 故本院确定由原告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结合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 本院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