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到“十一五”期末,在我国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初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机构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坚持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建设机构的基础设施,还要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逐年增加对五保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点用在支持县乡政府兴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立政府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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