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的 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 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记
下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规矩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该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商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担当所有亏损。 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商议打算;商议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挑
选产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打算(注:也可依
据《合伙企业法》 其次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打算 ”),托付(列出所托付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
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该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担当。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离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 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的打算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采取一般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 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方法, 一般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详细执行人有一票拒绝权。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的表决方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
商定下列所有或某一事项 “当一般合伙人不在场时应该经三分之二以
上合伙人同意 ”或“经一般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 ”打算。
(一)转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除经一般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举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举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打算, 可以增强或者削减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它打算方式)
其次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其次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商定其
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
应该向新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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