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造价询问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标的物名称外部条件。
第八条 托付方应该在商定的时光内, 向询问方提供与本项目询问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托付方应该在商定的时光内就询问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询问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托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托付方应该授权胜任本询问业务的代表, 负责与询问方联系。
询问方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托付方在托付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范围内, 授予
询问方以下权利:
1、询问方在询问过程中,如托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托
付方提出书面报告。
2、询问方在询问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询问业务有关
的问题举行核对或查问。
3、询问方在询问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托付方的权利
第十二条 托付方有下列权利:
1、托付方有权向询问方咨询工作发展状况及相关的内容。
2、托付方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3、当托付方认定询问专业人员不按询问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托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托付方有权要求更换询问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询问方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询问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询问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询问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商定的日期, 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伸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询问方责任期内,应该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因询问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该向托付方举
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总额 (除去税
金)。
第十五条 询问方对托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准时核
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询问方应担当责任。
第十六条 询问方向托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
因为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托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托付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托付方应该履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商定的义务,
如有违背则应该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询问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托付方假如向询问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
时,则应补偿因为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询问方的各种费用的支
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条 因为托付方或第三人的缘由使询问方工作受到妨碍
或延误以致增强了工作量或持续时光, 则询问方应该将此状况与可能
产生的影响准时书面通知托付方。由此增强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工作的时光应该相应延伸,并得到额外的酬
金。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该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
责赔偿。
其次十二条 询问方因为非自身缘由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
造价询问业务,由此而增强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工
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光和酬金。
其次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该实行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询问业务的酬金
其次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询问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办法计取, 并按商定的时光和数额支付。
其次十五条 假如托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应该向询问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光计算。
其次十六条 假如托付方对询问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该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询问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方不得迟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次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询问酬金所实行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
其 他
其次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需要, 询问方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经托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托付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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