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工业厂房)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瘟疫等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火灾等等;
3、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交房约定:按逾期时间,逾期超过 1 日,则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
之壹每天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产权登记约定及其费用
合同约定的售价未包括房屋售价以外的一切费用,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所有与该房屋交易与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自已承担; 《房屋产权
证》及《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按总房款的 % 预收(包括乙方所需交纳的契
税及房产局等办证费用),多退少补;如因相关政策变化,要求需以企业名义购买的,
需买受人出具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公司购买该物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 18
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证书;因甲方原因超出 18 个月未办理好房屋产权证
的,则即日起给予乙方已付款项每天万分之 __壹 ___的违约金,超出 36 个月未办理好房
屋产权证的,则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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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甲方在该房屋设计定稿前应征求乙方的意见,若乙方在房屋使用功能方面有特
殊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取得相邻方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该房屋设计图经甲乙双方同意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3.若乙方因实际需要变更,应先向甲方申请,再经设计单位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
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且受让人应当给予配合。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 如因受让人原因未及时收房办理交接手续,超过一周则视同受让人自动收房。
房屋灭失、毁损等风险责任自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
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一次书面的催告。如乙
方仍未按催告书中确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 则催告书中确定的验收交
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图纸设计标准要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责令更改。
第十四条 保修及相关责任
1.甲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对本项目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合理设计年限负责,其它保
修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屋面防水、卫生间防水保修 5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保修 2 年)。
2.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甲方负责维修;保修期外业主对自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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