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资遣制度员工离职办法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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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
为促使本公司职工离职时,能于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且不影响正常
业务之推行,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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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内职工之离职,均依照本办法所规离职资遣制度员工离职办法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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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
为促使本公司职工离职时,能于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且不影响正常
业务之推行,特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内职工之离职,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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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单位
(1)
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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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人事部为本办法之管理单位。
2.
离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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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区分
(1)
自动请辞离职。
(2)
解雇免职离职。
(3)
资遣离职。
(4)
退休离职。
(5)
其他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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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
(1)职工离职,由单位课以上直属主管向人事部索取《职工离职单》。
由离职人按《职工离职单》上所列事项详细填妥后,亲自持单向单上所列各单位办理手续后,经层呈核准后,再送人事部核查。
一职等人员于七日前提出。
二、三职等人员于十四日前提出。
四职等以上人员于三十日前提出。
试用人员二三日前提出。
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
,应于接到通知单后,即行时出(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
,应于接到通知单后,于预告起始日提出(或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提出)。
,应于三个月前提出。
强制退休,应于接到通知单后,即行时出。
《职工离职单》后,应层呈经直属主管核准后,始得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公司规章、公文、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
移交给指定接替人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之事项交代清楚。
(1)原领之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免)、印章等,交还总务部或有关单位。
原代保管之资材(含列管品)应移交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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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移交签注,由接收单位承办人员在《职工离职单》上签注即可,唯必要时得要求另造具移交清册。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替人时,应以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之;如无人可派时,应暂由其直属主管自行接收。
移交手续,应由垆主管详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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