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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管理办法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实施法律细则及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对外贸易法》代: .
外贸代理管理办法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的实施法律细则及我国外贸代理制下《对外贸易法》代理进出口的民事行为及特性,外贸代理服务不享有货物所有权,以下外贸代理服务管理方法权限仅限于委托方授意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服务。
1、签订外贸代理服务协议代理方接受委托方委托办理进出口代理服务项目后,代理方需按照委托方与国外供应商及购买方洽谈的进、出口产品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付款方式,价格条款,交货期限等要约签订委托代理进、出口服务协议。
由代理方按照国际商务有关法规办理审核和缮制有关进出口通关文件(含进出口通关合同、进出口商业发票、出口装箱单及国际运保险单,海、空运提单等单证文件)。
2、履行进出口服务协议事项按照协议项目进口或出口代理协议的规定,由代理方办理银行国际结算及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代理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汇期限要求,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提请进口货款及有关款项。待收妥全部款项后,及时办理进口对外付汇、核销等国际结算手续。
:自收到国外购买方的结汇款后,需在银行到账三日内进行出口结算,在扣除有关出口费用后,即时全部支付委托方。
代理方需设专人对委托方委托的进口货物动态(自订单签订起至国外装运港装船直至进口交货),出口货物动态(自订单委托起至提货集港出口到国外收货人收货)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提前做好一切进出口通关,商检准备;及时联系国际、国内运输,安排进口到货、出口配载事项;配合现场海关、中国商检依法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放行;按照国内外进口危险品要求如期进行危险品申报及危标制作;办理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保险等有关进出口事宜实行一条龙服务(本服务不限于各进出口口岸)。
3、交/提货期限及地点交/提货期限:按委托方与国外供应商/采购商自行商订确认的要约期限执行。
交/提货地点:按照委托方指定地点办理交货及提货。
代理方将全力服务于委托方对其委托的进出口项目及顺利通关,并安全、准确、及时交/提货至委托方指定目的地和发货地。
4、货物验收及交货后服务代理方按照委托方与国外供应商确认的交货期限将货物交付完毕后,代理方需协助委托方对其进口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如果委托方对代理方交付的产品有异议或发现到货品质、规格型号与原订单不符,代理方需按照委托方告知的“货物异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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