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选择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精华,其急需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主要有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两种保护方式。我们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中,不能单纯采用二者之一。因此,当下在保护过程中,公权保护模式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上述措施充分发挥效果。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公众利益,通过公权力的方式进行保护,能够有效平衡社会公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二者之间的利益。通过推动公众传播以及个人传承来共同助力非遗传承。
公权保护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由行政机关推动的专项资金拨付模式,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大,地方财政状况各不相同,使得此种措施在不同地區所取得的效果会存在差别。二是通过公权力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容易产生形式化的倾向,特别是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短期行为。这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可能破坏非遗自我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私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
私权保护模式的优点:一是能够增强公众对文化财产的保护意识,激发相关主体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行使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这是通过私权保护,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能够给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二是私权保护模式能够协调传统和创新之间的关系。[4]在实践中,公权保护往往侧重于对非遗本身的保护,忽视了文化本身具有发展、创新的本性。而私权保护模式能够弥补这一不足之处。权利主体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改良、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这能够使非遗在保护中得到创新以及发展。 此外,私权保护模式也有一些固有的缺陷,需要我们对其予以重视。比如,私权保护模式可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开发以及利用遭到忽视,甚至是忽视了培育传承人,导致非遗传承发生断代。私权保护模式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是非遗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认,其权利的主张以及行使、保护等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二是一些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非遗可能不具有市场价值,这使得其容易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中面临淘汰。三是私权保护仅在能够产生利益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缺乏商业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充分发挥保护作用。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无论是传统的公权保护,还是新发展出来的私权保护,均难以单独承担此重任。更为可行的路径,应该是结合二者的优点,并摒弃二者的缺点,结合我国的国情,确立公权—私权的二元保护模式。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模式的建构
结合上文的分析,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优的方案应当是公权—私权二元保护模式。但对于两种模式的协调以及落实,仍然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包括对其文化意义和经济价值的区分、对知识产权保护期的确定等。
区分文化意义与经济价值,实行区别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范围十分庞大,这意味着我们不能用单一的保护方式来对其进行保护。在此,首先要区分的是非遗的文化意义与经济价值。[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认知意义。非遗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使得民族文化传统能够持续传承,避免发生文化断层的现象。第二,促进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发挥其传统文化的优势,将其内在的具有时代价值的文化内涵转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选择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