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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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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由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由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由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
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由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由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由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由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由差审批制度或由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由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
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行[2007]852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吉财行[2008]31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部级
(普通
套问)
司局级
(单间
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
准间)
伙食补助费
标准
北京
800
500
3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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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