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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二O一二年三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 单位:米
方位
0°≤a≤15°
15°<a≤30°
30°<a≤45°
45°<a≤60°
a>60°
建筑间距
注:①a为遮挡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非高层及非中高层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
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建筑。
2、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且最小值为12米;,且最小值为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时〔30°<两建筑夹角≤60°〕,其最近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且最小值为8米。
4、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途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5、多层及低层建筑平行遮挡住宅建筑时,间距不小于15米。
6、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
第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保证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聊城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方法》要求。
、多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应按第十六条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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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应保证最低层住宅满足日照要求。
〔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40米。
5、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6、高层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八条 “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内每套住宅须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须至少有两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十九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多〔低〕层为,高层为15米。其余遮阴间距由南侧建筑承担。
第二十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其建筑间距按住宅间距规定控制。
,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规定。
,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建
控
制
建
筑
表5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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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间距
建筑类别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高层非住宅建筑
40
24
13
按
多层遮阴
距
住离
宅
19
13
18
17
13
多层非住宅建筑
27
17
13
12
8
15
12
6
低层非住宅建筑
27
15
13
9
6
15
12
6
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供热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②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近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类别
建
筑
类
别
间
距
制
控
筑
距
别
类
筑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平
行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山
墙
之
间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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