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法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
二、本方法相关条文中的“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图和效果图;
〔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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