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文化部 1984 年 5 月 10 日)
厦门大学考古人类学实验教学中
6、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重要遗迹如需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
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起取。
8、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
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
1、地层及遗迹单位的遗物应全部采集,标明单位。器物标本(指石、骨、蚌、金属、
漆木器,完整或能复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遗物)需要单独包装。对难以分
清归属的遗物可作参考品或归于较晚的单位。
2、器物号以探方(沟)的层次或遗迹为单位编排。如层次或遗迹的编号变动,器物号
须相应更改。
3、发掘工地应设立库房,由专人负责。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入库遗物不乱、不
损和安全。
4、工地难以处理的遗物要尽快邀请或送交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测定标本采集
注意采集碳十四、热释光、古地磁等年代测定标本;注意采集孢子花粉等反映当时自然
环境的标本。
第九条 遗址资料记录。
1、探方、地层和遗迹单位等使用的符号必须统一。
(1)地层根据叠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编为(1)、(2)、(3)、(4)、(5)……。
(2)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
探方(沟)--T 灰炕--H 房屋--F 沟--G 灶--Z 窑--Y 路--L 墓葬--M 井
--J
2、文字资料必须合乎记录要点,字迹工整。
(1)坚持写探方发掘日记。内容包括:日期、工作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描述与处理、疑难问题的判断与处理(附草图)、器物标本的临时登记等。
(2)探方发掘完毕,立即写出探方记录和遗迹记录,填写器物标本登记表。
(3)探方和遗迹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填写。一式二份。
3、绘图资料要求准确无误,图面清晰、干净,一式二份。
(1)发掘区图包括:位置图和总平、剖面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吻合。总剖面图要以遗址
总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
(2)探方图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图,一般比例为 1:50。
剖面图要以探方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其他要求同发掘区图。
(3)遗迹图包括:平、剖面(或剖视)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视)图,一
般比例为 1:20。
(4)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磁针方向、比例、图例、绘制日期、绘
田野考古规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