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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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答辩:
导师:T
四、工作内容和程序
1、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将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苗补种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山东省入托、入学儿童疫苗补种/证情况汇总表》(附件表3),报至县级疾控机构,并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附件表4 县级汇总表
5、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开学报到时,要复查儿童预防接种证;未按时补种者要督促其尽快补种疫苗。
五、职责和分工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和考核,同时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对托幼机构和学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二)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学生和家长预防接种宣传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派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积极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无证和漏种儿童补证、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同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具体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五、职责和分工
(四)各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同时对辖区内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对接种单位的补证、疫苗补种情况进行检查,按时逐级上报有关结果。(五)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儿童补证、疫苗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补种情况的的统计汇总和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措施。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是保护儿童健康、避免相关疾病暴发流行的有效措施,是法律赋予教育和卫生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神圣职责,必须作为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维护托幼机构、学校正常秩序的大事来抓。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自今年起将每年的8、9两个月作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月”,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并结合当地情况,专门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计划和方案,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鉴于近年来我省部分大、中专院校学生麻疹等疫苗针对疾病发生流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将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制度扩展到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
六、保障措施
(二)加强宣传和动员,提高全社会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宣传计划,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在报名须知中注明查验接种证的要求和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利用黑板报、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各级疾控机构要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宣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同时利用预防接种宣传日等时机进行宣传;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张贴有关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画或利用板报宣传相关规定。通过宣传和动员,逐渐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三)开展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确保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学校、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补种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承担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应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及《条例》的有关条文、纳入我省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与统计、查验结果报告、漏种儿童的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接种证后面有强化记录)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五、6岁以下未完成2剂次麻疹成分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6岁以上的未完成3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3剂次;
六、如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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