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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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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房屋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政府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组织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无偿移交或按约定价格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二)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一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
  (三)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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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