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
民法案例分析
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
【问题】
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平、赵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周海生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的部分。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2)在以物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己某善意取得案
甲、乙、丙于2001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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