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法律依据(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一)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条件、—…,(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四)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五)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一)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见附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申请材料(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已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原件各1份);(八)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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