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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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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精选多篇 )
专业特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合同、保险、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代理及辩护。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企业发生合并情况, 是否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以前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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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特殊待遇而签订的服务期的协议是否还有效?
仲裁庭上, 小刘表示, 新公司无论是企业性质还是企业名称
都已不是他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了, 原劳动合同已因企
业的原因而不能履行, 该劳动合同应予解除。 由于合同不能履行
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他无需承担违约金,相反企业还应当支
付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更何况,根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的, 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而企业并未对其进
行培训,因而该服务期协议已经无效, 新公司不能要求其继续履
行服务期协议。
公司辩称,企业合并,并未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方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刘某要求离职,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庭审理后,经调解不成,作出裁决,对小刘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
、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该规定, 小刘与原企业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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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并不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当然,如果合并确实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困难的, 可以依法协商变更或解除, 如协商变更或解除不成,应当继续履行与员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
本案中,企业合并并未出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公司方虽然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但这只是为了规范管理的一种行为,其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除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用人单
位的名称外, 其他内容均无变化, 这也是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一种表示。 就算合并后的新公司不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的名称, 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 其用人单位方的权利义务均由新公司依法承继。 小刘那种原单位不复存在, 原劳动合同就无法履行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没有服务期约定, 小刘想解除劳动关系的话, 也是属于自行辞职, 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为小刘与原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因此,如果他要求
离开,则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和一种补充,也应当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继履行。
所以,新公司有权要求小刘要么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 要么离职支付违约金。 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 就算小刘不重签变更了用人单位名称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 也并不影响原合同和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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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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